句子內加雙引號時,標點符號的使用使得其意義為何。

XXX說:「我們XXXX曾說『XXXXXX。』XXXXX。」

 

XXX說:「我們XXXX曾說『XXXXXX』,XXXXX。」

 

XXX說:「我們XXXX曾說『XXXXXX?(或!)』XXXXX。」

 

這三個句子差在哪裡呢?

 

XXXXXX。』這種用法強調了整個格言。

XXXXXX?(或!)』這種用法強調了整個格言。

XXXXXX』,XXXXX。」將格言包括在內,但使用逗號使得後面的部分成為一個與格言相關的陳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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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聽起來很矛盾:願力是你「選擇相信並願意承擔的方向」,怎麼會變成控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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